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1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2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恢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代偿贷款本息97,325.6元及保险费7,770.39元,共计105,095.99元;并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5,09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常帅对被告董越应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的代偿贷款本息97,325.6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董越、常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