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4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7129号
案号
(2021)闽0521执恢1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谢云辉劳务工资款6150元,并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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