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6********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11民初86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21)粤0311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4840211603457】。一、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二、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代偿日2019年10月14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代偿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违约金(以代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自2019年10月31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代偿款本息之日止);四、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五、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000元;六、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动产抵押物(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市西华县迟营乡孙庄处12699头猪)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二河南省富远牧业有限公司持有的95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八、原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六王翠娥持有的5被告一河南省瑞华农牧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1-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183.61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23416574815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西华县迟营乡孙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