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化美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2********67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71民终108号 |
案号 |
(2021)粤7101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美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怀化市广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gtwg-wgcs-2011-053-b1的《广告合同书》已于2017年4月22日解除。二、被告怀化美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租金305038.03元及违约金(47711.63元本金从2015年7月13日起计付至2015年8月11日;42443.29元本金从2015年10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58957.66元本金从2016年1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63084.93元本金从2016年4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63084.93元本金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63084.93元本金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63084.93元本金从2017年1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7397.37元本金从2017年4月13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2日止;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为305038.03元本金从2017年4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编号为gtwg-wgcs-2011-053-b1的《广告合同书》项下led广告媒体归原告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6280元,由原告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093元,被告怀化美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原告已经预交的,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伯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678038678Q |
登记机关 |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怀化市湖天开发区天龙御园4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