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龙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2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02民初3977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4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显孝、梅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给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若被告魏显孝、梅龙丽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秀兰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园公寓二期2幢301室房地产[皖(2019)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54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883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12元,财产保全费4936元,合计14748元,由被告魏显孝、梅龙丽、朱秀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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