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一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000********4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21民初336号 |
案号 |
(2021)桂0621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萍在2020年8月15日前偿清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476029.9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88702150815814)另计);二、如若被告钟萍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对被告叶一森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h-5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防港国用(2005)字第0147号的土地以及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h-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535158号的房产,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若被告钟萍不按期偿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雅美新城花园a栋3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c201330026-1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c201330026-2号的房产,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以上的抵押物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由被告钟萍、叶一森予以清偿剩余债务;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萍、叶一森、凌子负担;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