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臧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2********8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82民初2173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2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培云、臧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143892.89元,共计1323892.89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其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臧超对上述第一判决条款中被告许培云、臧运国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臧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培云、臧运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6元,减半收取8358元,由被告许培云、臧运国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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