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宪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4********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03民初1070号
案号
(2021)豫1303执4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存宾偿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罚息,利罚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9.9‰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月利率9.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23,824元利罚息部分,在履行过程中应予扣减)。二、被告刘帅章、刘文常、刘宪章、刘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1元(已减半),由被告徐存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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