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3********2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22民初4275号
案号
(2021)鲁1522执2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522民初4275号原告贾登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文化街学林苑小区****。被告沈伟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张鲁镇南沈庄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拖欠原告3600元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伟宾偿还原告贾登祥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2019年10月1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伟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孙晓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范晓婷书记员王世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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