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2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2205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3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阳市泓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瑞鋆支付尚欠运费544800元,并以尚欠运费作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利息计算至运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瑞鋆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彭斌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400元,由原告马瑞鋆负担1197元,由被告德阳市泓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彭斌负担42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反诉原告彭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