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2********1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刑初232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4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甘道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3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任利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蔡桃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官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子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祖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被告人陈新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梅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炳寿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炳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33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坚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林盛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熊小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杰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被告人谭平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甘道兴退出组织卖淫违法所得人民币229960元,并对退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与其他同案犯承担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任利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0元;责令被告人蔡桃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791元;责令被告人陈官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720元;责令被告人陈子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485元;责令被告人陈新平、郑梅娟连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747元;责令被告人陈炳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7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炳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40元(被告人陈坚坚、林盛国、熊小勇对其中人民币3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返还给被害人李奎1040元,返还被害人邓登荣3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446元;责令陈坚坚退出违法所得80000元;责令被告人谭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62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甘道兴(开户人孙燕)已被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82.31元,被告人蔡桃花已被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3元,被告人陈官女已被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3358.43元,被告人陈炳寿已被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0484.12元,余款继续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