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宏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6********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91刑初28号
案号
(2021)冀0691执7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屈宏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宛明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顺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陶清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屈宏彦、宛明才将吸收的集资款人民币7328200元,退赔集资人;追缴被告人陶清松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追缴被告人张顺吉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退赔集资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1-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