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民终507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5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川0105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川0105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三、变更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川0105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成都市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四、变更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川0105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彭明商、贾庆文共有的房屋(权0755445、权018896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上诉人彭明商、贾庆文及被上诉人成都市大山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成基鞋业有限公司、方东风、陈北清、方春林、温鸳、方云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上诉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1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75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元,由彭明商、贾庆文、成都市大山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成基鞋业有限公司、方东风、陈北清、方春林、温鸳、方云超负担5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7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负担1100元,由彭明商、贾庆文负担100元,由成都市大山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成基鞋业有限公司、方东风、陈北清、方春林、温鸳、方云超负担5587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北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