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5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9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田宇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56.7元、利息、罚息1234.11元、复利13.3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12月26日),并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宇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田宇辩称,希望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田宇解除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二、被告田宇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息3000元,被告田宇于2020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实际还款金额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田宇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田宇于2020年8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428元,均由被告田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