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4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4969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7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王永军、赵宇、李洪光、温志敏、中健(沈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永军、赵宇、李洪光、温志敏、中健(沈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57066.99元、利息65349.14元、罚息及复利3906.8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7日,并自2020,10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永军、赵宇、李洪光、温志敏、中健(沈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永军、赵宇、李洪光、温志敏、中健(沈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