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8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81刑初6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2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娄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友利、高淑清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友利、高淑清医药费人民币58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6400元(636400元-110000元),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处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565032元的70%,即人民币395522.4元,由被告人娄宇负责赔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栾福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娄宇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友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03614元的70%,即人民币72529.8元,由被告人娄宇负责赔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栾福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娄宇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淑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1015元的70%,即人民币77710元,由被告人娄宇负责赔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栾福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娄宇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友利、高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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