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1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02刑初772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5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韦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已被羁押的171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健退赔被害人时亮人民币四百元、被害人束从春人民币一百元;三、追缴被告人韦健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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