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0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23民初724号
案号
(2019)赣0723执恢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满生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6年4月30日前的利息为414280.2元,2016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款按月利率17.5‰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蔡祖柏、陈丁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满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7元,减半收取135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13.50元,由被告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蔡满生案件受理费13513.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7-19
发布时间
2020-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冯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4740897482G
登记机关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瀛洲乡外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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