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晨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2********3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22民初933号 |
案号 |
(2021)甘0522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亚军、冯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28249.52元;二、杨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代偿款162824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冯晨霞承担归还上述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向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代偿款162824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5%自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四、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杨亚军、冯晨霞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姚晓峰、王昌文追偿,由姚晓峰、王昌文各自向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杨亚军、冯晨霞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姚晓峰、王昌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亚军、冯晨霞追偿;五、杨亚军、冯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六、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伏青支付鉴定费20000元;七、驳回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4元,减半收取9772元,由杨亚军、冯晨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