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旭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8547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6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旭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帆摊位使用费和押金共计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帆负担284元,由被告姜旭生负担9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