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4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32民初6576号 |
案号 |
(2021)鲁0832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山恒超专用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述明、舒桂仙借款66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梁山恒超专用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述明、舒桂仙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魏述明、舒桂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806元,由被告梁山恒超专用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