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金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4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2412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3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邬金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0986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金额为23442元;其后透支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约对应的收费项目标准,从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该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邬金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合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61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48元,由被告邬金伦负担1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