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0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博商初字第407号 |
案号 |
(2015)博执字第00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及孙中光、付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4 538 889元;二、被告山东宏源制桶有限公司、曹新兵、曹春兰,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强、纪芳,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孙中光、付玲玲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22 |
发布时间 |
2016-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