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游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2刑初323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28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游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净重0.42克甲基苯丙胺、自制冰壶一个,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继续向被告人张瑜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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