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6民初4493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4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超、杨曼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2万元,利息6133元,逾期利息75373.33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二、若被告毕超、杨曼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毕超、杨曼给付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21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并对被告杨曼名下位于阳光北大街1168号1号楼1单元2702室(不动产登记号: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3438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04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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