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6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2181号 |
案号 |
(2021)桂0127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覃有宇、邓海梅共同偿还原告梁飚借款本金4758000元;二、被告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覃有宇、邓海梅支付原告梁飚利息(利息计算:以475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覃有宇、邓海梅支付原告梁飚律师费183000元;四、被告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鹏润建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梁飚对被告邓海梅所持有的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6.33%股权在80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梁飚对被告覃桂英所持有的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83.33%股权在416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梁飚对被告邓超所持有的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0.34%股权在4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梁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4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飚负担5055元,被告覃有宇、邓海梅、广西横县鹏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鹏润建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98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