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文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1002民初2350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3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文珊于2021年7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李小菊借款本金24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40000元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如被告贺文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款项,被告贺文珊应向原告李小2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付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被告贺文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