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东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1********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06民初383号
案号
(2021)琼9006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辉签订的《贷款合同》于2021年2月6日解除;二、被告张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5151.39元及支付正常利息9542.55元;三、被告张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的违约金4036.03元,2021年1月16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85151.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张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张东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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