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4********3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621民初376号 |
案号 |
(2021)粤1621执1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181215600686】。一、原、被告双方确定,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河源月岛首府项目工程,尚欠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尾款为2280425元。二、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支付:自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计7个月期间,在每月月末之前,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项300000元;在2022年3月31日前,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最终尾款180425元。在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后,双方就河源月岛首府混凝土购销事宜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主张。三、原、被告双方经核对确认,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有货款为22804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向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具,在本案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税率,将货款2280425元的增值税发票足额开具给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在调解之日起,如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按时履行义务,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士有限公司同意免除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士有限公司有权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剩余未到期支付的全部混凝土货款和相应违约金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的诉讼费129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4760元,共计22682元均由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否则,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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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子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1207250373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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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