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6********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202民初4385号
案号
(2021)湘1202执3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0年11月25日所欠信用卡欠款本金34708.15元;二、被告滕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0年11月25日所欠信用卡欠款利息2893.88元。2020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滕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0年11月25日所欠信用卡欠款费用4333.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滕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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