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6********28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602民初1824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5899841.22元及截至2018年1月7日止所欠利息2370183.77元,并自2018年1月8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支付逾期利息。二、杨雨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雨琴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有权对白bq字第090123号(责任限额153.3万元)、白bq字第082022号(责任限额324.45万元)、白bq字第088843号(责任限额169.15万元)三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在责任限额内优先受偿。拍卖或变卖后,价款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归陈兰君、毛成文所有,不足部分由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清偿。陈兰君、毛成文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偿还款项范围内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92元减半收取,由白山市阳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雨琴、陈兰君、毛成文负担3482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担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雨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569951281F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浑江区健民街22号3楼3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