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26刑初62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1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海波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于2019年9月11日在吉林省四平火车站被抓获,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海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赃款共计人民币1951,495元。其中:张旭91,000元,周振岩66,000元,王川100,000元,张健伟95,000元,孙继伟30,000元,李晓红30,000元,李亚娟90,000元,齐显凤60,000元,吴丽军60,000元,杨梅60,500元,李雪荣27,000元,郑印125,000元,刘猛(男)580,000元,韩璐20,000元,张大勇90,000元,张丽芬85,000元,王桂花70,000元,周玉敏70,000元,张桂凤90,000元,马甲龙99,995元,刘猛(女)12,000元。(详细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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