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26民初1731号
案号
(2021)川0626执10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代林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进行计算,以7,722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李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保全费488元,合计972元,由原告李代林负担135元,由被告石勇负担8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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