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4284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3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9279.28元、未抛账本金5555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17374.31元、手续费10735.77元,共计142944.36元,并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元,由被告朱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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