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3********9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民初69号 |
案号 |
(2021)黑0382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借款本金8300万元以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期间利息6579572.84元(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及挂账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政策规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复利以及挂账利息);二、被告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王艳、王振、王海军、张凤敏对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有权就金源公司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他项权利号为不动产登记证明黑(2017)农垦牡丹江不动产证明第0000015号);王艳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他项权利号为不动产登记证明黑(2017)农垦牡丹江不动产证明第0000016号);王艳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他项权利号为不动产登记证明黑(2017)农垦牡丹江不动产证明第0000017号);刘建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温泉东里11号楼13层3单元3131室(他项权利号为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51700号,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047600元)折价或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指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6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4698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七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826690129194 |
登记机关 |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知一镇向化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