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23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1)浙0723执恢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浙0723民初103号^~^原告: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身份证号:3307231990****001x。^~^委托代理人:郑卢姓(特别授权),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华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身份证号:3307231989****0038。^~^原告夏斌为与被告钟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钟华帅答辩称:借款属实。^~^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华帅归还原告夏斌借款本金32万及案件受理费3050元,共计32305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归还23050元,剩余300000元,2018年3月至2019年的1月,每月10日前归还6000元,2019年2月10日前归还34000元,2019年3月至2020年的1月,每月10日前归还6000元,2020年2月10日前归还34000元,2020年3月至2021年的1月,每月10日前归还6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34000元,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就未归还的款项及按本金32万元的未归还部分计算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夏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斌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王国达^~^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江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