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0********3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北海仲字第2109号
案号
(2021)桂05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张红梅向申请人广西华海宝诚房地产有阳公司偿还代偿款72508.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其中2887.12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3028.09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3028.84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3028.09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3028.09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3025.12元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3028.82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3024.39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3027.36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3025.87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3026.62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3021.43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3022.91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3020.96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计算,3019.92元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3024.68元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3020.24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3019.50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3019.50元自2020年7月19日起计算,3020.98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3026.17元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9133.95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2、裁决被申请人张红梅向申请人广西华海宝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补偿律师费2000元;3、申请人广西华海宝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张红梅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333号蓝山上湾小区16幢1单元1102号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508;65元及违约金、2000元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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