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603民初461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恢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大象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借款本金890万元;二、被告鹤壁大象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90万元为基数,其中期限内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3%×1.3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逾期利率按基准贷款利率4.3%×1.3×1.3计算,从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被告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河南茂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超、申瑞民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鹤壁大象面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00元由被告鹤壁大象面业有限公司、河南茂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超、申瑞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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