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鹏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2********6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81民初3235号
案号
(2021)辽0881执1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盖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辛鹏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洪昌借款3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计391.5元,由被告辛鹏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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