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昌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12********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512民初445号 |
案号 |
(2021)桂0512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昌斌向原告林昌谊偿还借款本金44655.6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4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止;以本金4465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8.2元,由被告李昌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