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京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4********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鸡冠商初字第807号 |
案号 |
(2020)黑0302执恢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京城、王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借款本金3229557.84元、支付借款利息221259.89元(本息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及借款本金3229557.84元按罚息年利率从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946776.52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2.48%计算利息;282781.32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二、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刘京城、王丽艳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刘京城所有、房屋产权证号为鸡东县房权证鸡东镇字第j201301335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7元,由被告刘京城、王丽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刘京城、王丽艳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