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7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2041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3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华珍借款11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赵德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