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一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5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民终249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恢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兰、闫家洪与被告任一飞签订的《关于承建吴家岩滑坡安置房的协议书》以及被告任一飞与原告刘运双签订的《吴家岩滑坡安置房部分工资周材、租材等协议书》属无效协议;二、被告王兰、闫家洪、任一飞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运双工程款1413150.02元及利息;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