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欢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0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1581号 |
案号 |
(2021)粤1202执5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欢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9677.99元、分期手续费1027.22元,合共30705.21元;二、被告廖欢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信用卡零售利息225.57元、违约金515.05元,合计740.62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实欠本金29677.99元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不得超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欢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