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福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1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0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204执2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41211602155】。一、被告李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清偿其名下卡号为625336006847314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01.58元、总利息3186.95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811.67元、手续费1167.41元,合计57067.6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利率计至清偿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二、被告李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清偿其名下卡号为622836010864402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997.00元、总利息294.71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99.07元、手续费959元,合计35549.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利率计至清偿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三、被告李福群应于本判决十天内赔偿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0元,诉讼保全费956元由被告李福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