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福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3********1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0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204执2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41211602155】。一、被告李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清偿其名下卡号为625336006847314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01.58元、总利息3186.95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811.67元、手续费1167.41元,合计57067.6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利率计至清偿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二、被告李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清偿其名下卡号为622836010864402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997.00元、总利息294.71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99.07元、手续费959元,合计35549.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利率计至清偿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三、被告李福群应于本判决十天内赔偿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0元,诉讼保全费956元由被告李福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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