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1********1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03民初1403号 |
案号 |
(2021)粤5203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1212600082】。一、被告掲阳市广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借款本金2984565.05元及原借款300万元的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003%计算,抵除被告方已付还的利息112004.02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至日止以本金2984565.0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003%加息30%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对被告刘志楷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惠东县平山泰园工业城(华盛二期)j栋10、11号的房产[产权证书号:(2018)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5869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志、刘春龙、刘晓红、王旭丽对被告揭阳市广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掲阳市广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刘志楷、刘春龙晓红、王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广东揭阳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91元,由被告揭阳市广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刘志楷、刘春龙、刘晓红、王旭丽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