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2566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3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梁剑、曾向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彭焕英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7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蔡国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梁剑、曾向东追偿;三、驳回彭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由彭焕英负担50元,由梁剑、曾向东、蔡国贵负担20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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