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臧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11********5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3民初21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2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臧丽、赵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信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偿还的借款53199.26元及利息(以53199.26元为本金,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信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臧丽、赵功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