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4510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伊玉兰与林建军双方一致确认,林建军尚欠伊玉兰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至10月20日止共计9个月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为5625元;二、伊玉兰同意林建军于于2022年6月20日前分八期归还原告伊玉兰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5625元(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自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分别于每月的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第五期至第七期自2022年3月份至2022年5月份,分别于每月的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元;第八期于2022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125元)。上述欠款双方约定由林建军直接汇入伊玉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荔城区黄石支行开设的6214991840159742账户作为林建军向伊玉兰交纳上述款项的凭据;三、林建军保证每期按时足额向伊玉兰交清应归还的款项,则伊玉兰自愿放弃关于其他利息的诉讼请求。若林建军逾期或不足额还款,林建军应立即向伊玉兰归还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林建军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支付以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伊玉兰可立即根据上述约定对林建军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林建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