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4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425号
案号
(2021)辽01执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银承垫款本金29,999,948.88元;二、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借款本金29,999,948.88元的利息(截至至2020年8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27,179,953.69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银承垫款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三、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刘东梅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刘东梅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800元,由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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